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对3名罪错未成年人开展训诫教育。(南方周末资料图)
低龄反复罪错问题,远非一个单纯的法律执行技术问题,更是一个关乎社会基本正义规则是否仍然有效的伦理性危机。
低龄罪错少年“一犯再犯”,是法律激励失效、社会伦理焦虑与个体理性扭曲三重困境的集中投射。
文|孔一
责任编辑|钱昊平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26年1月1日生效,力图以“累进式干预”破解“抓了放、放了抓”的治理顽疾。然而,一套旨在“教育、感化、挽救”的体系,为何在实践中却可能催生对规则的漠视?
在未成年犯管教所、专门学校等场所对罪错未成年人做过调查者,对以下事实都不陌生:有些十三四岁的少年被正式记录的违法处置次数高达三四十次,而大量《行政处罚决定书》末尾均标注“行政处罚(不执行)”;不少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在作案时“知道有摄像头,但觉得拍到也没啥”;大部分低龄未成年人初次作案后惶惶不安,第一次到派出所担惊受怕,到二次、三次进派出所即习以为常,用他们自己的话说,无非是“走走过场”(登记、谈话、通知家长、短暂留置、释放)。
低龄未成年人“一犯再犯”的原因与原有法律将实质惩罚强度制度性地归零,导致行为威慑完全失灵直接相关。新法的修订,正是为了修复这一业已扭曲的激励系统。但要彻底破解此难题,成功重建“责任必须到场”的正义底线,需要深入剖析一个由法律激励失效、社会伦理困境与个体理性计算交织而成的系统性困局。
法律激励的数学崩溃:当“惩罚强度(S)”被归零。法律的威慑力取决于惩罚的确定性、严厉性和及时性,这是自意大利启蒙运动杰出思想家、现代刑法学之父贝卡利亚提出这一理论以来人们的共识。可以借助一个简明的预期成本公式来表示这一原理:预期成本 (EC) = 被查获概率 (P) × 惩罚强度 (S) × 惩罚时效性 (T)。
在原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框架下,基于年龄的绝对保护条款(对特定年龄段“不执行行政拘留”),在行为激励的数学模型中产生了致命效果:它制度性地将最具威慑力的治安处罚的实际执行强度(S)硬性设定为零。其结果是:当 S = 0 时,无论被抓概率(P)多高,处置多么及时(T),违法者感知到的预期成本(EC)恒等于零。这便构成了行为选择的“理性”基础:既然看到监控也无后果,那么“继续作案”与“恐惧脱敏”就成了自然结果。档案中频繁出现的“行政处罚(不执行)”记载,正是S=0这一等式在司法文书上的直观显现。法律基于保护本意设置的“隔离罩”,在激励维度上异化为“零成本通行证”,使得每一次违法都成为对“行为与后果可脱钩”这一扭曲规则的再次实证与强化。
社会伦理的基石侵蚀:“有错无罚”对正义观的根本挑战。数学模型的崩溃引出更深层的伦理与社会困境。“有罪有责”“有错当罚”是社会规范得以维系、公平正义得以存续的基本情理与基础规则。当法律系统通过“行政处罚(不执行)”的裁定,系统性地、公开地制造“有错无罚”的状态时,它所侵蚀的是三重根本的社会契约:
一是对行为者个体规则认知的破坏。行为人习得的并非法律的威严,而是一条针对自身的特殊法则:“行为与后果可以脱钩”。这摧毁了其建立长远责任意识的心理基础,鼓励了短视的投机与冒险。
二是对社会公平感知的破坏。当同龄人、受害者及公众目睹相同行为因年龄差异而享有完全豁免时,会产生强烈的“规则双重标准”不公感。这不仅损害司法公信力,更动摇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朴素而根本的社会信念。
三是对法律自身权威的消解。法律若长期无法对公然的不法行为作出相称的响应,便会从“必须敬畏的规范”降格为“可以计算并利用的工具”,其教育、指引与定分止争的核心功能将一并受损。
因此,低龄反复罪错问题,远非一个单纯的法律执行技术问题,更是一个关乎社会基本正义规则是否仍然有效的伦理性危机。在此语境下,“惩罚”的必要性,首先在于修复“责任”与“行为”之间的基本联结,捍卫“咎由自取”这一人类社会赖以有序组织的底层逻辑。
新法的回应与双轨制重构:从“身份豁免”到“责任必究”。正是意识到上述法律与伦理的双重困境,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共同致力于重构响应体系,其核心是从 “基于身份的绝对豁免”转向“基于行为的责任必究”。
其一,法律激励的修复。为“惩罚强度(S)”设置行为阈值。新法第二十三条的核心突破在于,它为行政拘留的执行增设了“但书”条款: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若“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或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则可以依法执行拘留。其理论意义在于修改了惩罚函数:从旧法的 S = 0(恒为零),转变为新法的S = f(N, G),其中N(违法次数)与G(行为情节)成为关键变量。
其二,伦理困境的回应。以“强制性干预”填补“惩罚空白”,对于依法仍不能处以行政处罚(如不满十四周岁)的违法行为,法律并非留白,而是通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专门矫治教育。这并非惩罚,而是一种强制性、保护性且绝对必要的干预措施。它标志着理念的重要转变:从追求简单的“有错必罚”,转向更复杂、更根本的 “有错必有责”。“责”的外延大于“罚”,它必须体现为一种确定、及时并能切实改变行为轨迹的否定性后果。无论是拘留还是专门矫治教育,其共同内核在于确保“责任在场”,让任何违法行为都必然付出其对应的代价。
未竟的挑战:从“条文可能”到“责任必然”。新法的突破,并非单向加重惩罚,而是构建了一个“惩处”与“矫治”双轨并行、相互衔接的责任体系。新法构建的“双轨制”(对部分行为恢复惩罚、对所有行为强制干预),在理论上弥合了“惩罚强度为零”与“干预必要性为百分百”之间的落差。然而,其能否真正破局,取决于一个关键的转化:能否将法律文本中的“可以”执行拘留和“必须”进行矫治,转化为实践中稳定、一致且必然的法律后果。
首先要让“可以”成为清晰可预期的后果。执法机关需形成明确、统一的裁量标准,使“二次以上”和“情节恶劣”等抽象条款,转变为违法行为必然触发相应法律处分的明确信号,以此重建行为与后果之间可靠的可预测性。
其次要确保“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专门矫治教育的启动涉及复杂的多部门协作,必须建立起高效、顺畅且具有强制性的评估与转介工作机制,从根本上杜绝因程序衔接不畅而再度陷入“一放了之”的窠臼。
在惩罚与救赎之间,重建正义的刻度。低龄罪错少年“一犯再犯”,是法律激励失效、社会伦理焦虑与个体理性扭曲三重困境的集中投射。
新法的修订,标志着向“有错当责”这一正义底线的回归。这意味着必须将“责任必究”从原则细化为不可绕过的程序铁律与实效导向。它有赖于建立“行为分级评估与强制转介”的刚性机制,以跨专业干预杜绝“一放了之”;也呼唤着“社会化矫治与动态审查”的弹性模式,以效果评估取代僵化时限。真正的平衡,在于为每一次越轨匹配最必要的干预,既不让惩戒的尺度过松而纵容恶意,也不让保护的壁垒过高而遮蔽希望。
唯有当违法行为必然招致确定后果,而合法生活切实充满前景时,个体理性与社会理性才能重新同步,循环方有打破之日。这既是对法治精密刻度的终极考验,也是一场将社会良知转化为可行实践的艰巨攻坚。破局的关键,或许在于我们能否锻造出一枚不停摆的“正义时钟”——其机芯,正在于社会防卫与个体救赎之间那持续不断的校准本身。
(作者孔一系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在线配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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